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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應如何解決

民間借貸是指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包括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也變得越來越普遍。但目前民間借貸的程序往往不夠規範,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也在所難免。那麼在糾紛發生後,怎樣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借貸雙方最好先了解下民間借貸糾紛應如何解決。下文將做一個具體的闡述。

怎樣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應如何解決

一、怎樣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實踐,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二、民間借貸糾紛應如何解決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另外,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相信大家對此都有了更深入的瞭解,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一般來説,民間借貸糾紛應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另外,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借貸合同時約定了仲裁條款,那麼也可以向指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是您遇到了民間借貸糾紛,又不知如何處理,那麼不妨向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諮詢。

標籤:借貸 糾紛 民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