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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如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2001修正)

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如何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受到法律保護,但協議約定的青春損失費等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夫妻忠誠協議和通常所講的民事協議並不相同,單純性的“夫妻忠誠”的約定或承諾,應該確認其有效;“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款”實質上是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以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