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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是什麼,衡量外債是否適度的指標有哪些?

相信大家對於個人債務已經很熟悉,但是有多少人對於國家債務有了解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有關衡量外債是否適度的指標有哪些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外債是什麼,衡量外債是否適度的指標有哪些?

一、衡量外債是否適度的指標有哪些

外債,國家向外國商民或政府的借債,屬於國債的一部分;一般不包括個人或私商向外商所借的債款。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定義,外債是任何特定的時間內,一國居民對非居民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責任的負債,不包括直接投資和企業資本。根據我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定義,外債是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衡量外債是否適度的指標:

1、償債率,即年還本付息額與年商品及勞務出口所創外匯收入總額的百分比;

2、債務率,指一國外債餘額佔年出口外匯收入的百分比例;

3、負債率,指一國外債餘額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

4、償息率,指年利息支付總額與出口所創外匯收入的百分比。

二、法律對於外債的相關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外債係指直接從國外籌借並需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 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具體內容包括: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 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2、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3、外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 構及銀團組織等提供的貸款;

4、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我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 的,用以購買出口國設備的貸款;

5、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金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 券面金額的債券;

7、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8、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在進口貨物入境 3個月以後,進口企業才對外支付貸款的融通;

9、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規定以現匯償 還或經批准因故將商品償還更改為現匯償還的債務,包括用出口收匯補償 的服務;

10、其他形式的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私人的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借款等 。此外,以下情況亦視為外債:

①已在境外註冊的機構以各種形式調入境內,需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 債務;

②未在境外註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債務;

③外商投資企業以外方名義向外借款,所借款項用於企業股本以外的 資金或設備投入,外方與企業間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規定由該企業負責償還的債務;

④中方為外方債務出具擔保,由中方實際履行償還義務的債務;

⑤外商獨資企業對其母公司的債務。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為全國外債登記和管理部門(以下簡 稱登記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在北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工作;各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當地政 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 記工作。

未在境外註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借款,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 局負責登記。

第四條 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定期登記外債是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 、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逐筆登記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 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

企事業單位委託金融機構的對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人辦理 登記。

第五條 定期登記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 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

2、當新籤借款契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借款單位應 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並於每月後5日內上報登記部門。

3、借款單位需要開立現匯賬户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 開户批准書到指定開户行(以下簡稱開户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賬户(以下簡稱外債專户)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寄送登記部門。

第六條 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 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户行 開立外債專户,辦理入賬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 ,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憑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户行辦理從外債專户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户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户行開出的收付憑證 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影印件報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入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 ,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準件到開户行開 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現匯賬户”(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户),辦理匯出本 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 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機構向在華外資銀行、中外合資

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賬户,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 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户、 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户行在辦理手續3天后,將支付憑證的影印 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第七條 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户行應 立即註銷其“外債專户”和“還本付息專户”,借款單位應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第八條 開户行須具備下列條件:

1、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銀行;

2、能密切配合登記部門搞好外債監測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業務需要指定開户行。

第九條 開户行應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賬户的使用。應保證:匯入“外債專户”、“還本付息專户” 的外匯資金僅限於《登記證》上記載的款項;從其他賬户劃入或存入的外匯資金僅限於支付借款項目所需的設備、勞務、償還本息以及經登記部門 同意的其他用途。

2。憑《登記證》和核準件辦理債務的調入、償還手續,並在辦理手續 後,按要求將收付憑證於次日報送登記部門。

3、監督所有逐筆登記的外債在調入借款和還本付息時,都必須通過“ 外債專户”和“還本付息專户”辦理。

第十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情 節輕重,對有關當事人處以最高不超過所涉及外債金額的3%的等值人民幣 罰款:

1、故意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的;

2、拒絕向外匯管理局報送或隱瞞、虛報,二次以上遲報“反饋表”的 ;

3、偽造塗改《登記證》的;

4、擅自開立或保留“外債專户”、“還本付息專户”和所借外債不經 過“外債專户”、“還本付息專户”還本付息的,應對借款人和開户行雙 方進行罰款。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外債的相關知識,相信您對於外債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或者登陸本站網站獲得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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