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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我國現在是法治化社會,人們的在生活中都能使用到法律來解決自己的問題糾紛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在生活中我們可以知道在解決問題糾紛時候有抗辯的權利,而在有時候還有先履行抗辯權以及後履行抗辯權,在法規中有詳細的説明,很多人不清楚其中的內容,那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助於區分雙方違約和一方違約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雙務合同中,由於雙方義務的關聯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為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繫,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説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係。這對正確認定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和違約責任是很有用的。

二、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法制化的不斷增高,法律體現在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人們羣眾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懂法才能在處理事件的時候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是比較複雜的事件就要及時的請律師來解決,不要自己瞎解決給自己造成損失。

標籤:履行 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