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行使抗辯權,有什麼要注意的
現在社會中,我們慢慢會接觸到很多事情,很多事情我們都有行使其權利的方法,就比如簽訂合同的時候,我們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那麼正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具體措施有哪些呢?怎樣行施抗辯權呢?下邊法律365的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正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具體措施: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違約行為的產生似乎只是一念之差,如何規範?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總結了一些技巧和對策,可以最大限度發揮先履行抗辯權制度的作用。具體內容如下:
1、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條文中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時間,務必具體化,最好精確到年、月、日甚至可以精確到時、分,避免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以及事後訴訟中對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後順序問題產生異議或者發生爭執。這是事關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問題,如果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後順序都不明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就根本無從談起。
2、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具備以後,如果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根據個案情況希望繼續履約,就應當積極主動、明確具體地通過書面形式向對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同時自己中止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靜觀對方的反映再選擇對策。這是守約方防止損失擴大,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佳選擇,也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一種選擇。例如上述案例中乙公司如果及時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則不可能構成違約,更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相反,面對對方的違約行為,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聽之任之,既不履約也不抗辯,就會喪失主動權,被動挨打,甚至會成為被告被迫究違約責任,上述案例中乙公司的悲劇就會重演。司法實踐證明,後履行一方當事人通過積極主動行使抗辯權和準確及時行使抗辯權從而實現自我保護,其效果顯着。
3、合同履行中,一旦確定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從訂立合同目的以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出發,採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積極準備履約”的模式,即一方面對外積極進行抗辯,一方面對內積極進行履約準備。該模式的突出特點在於防患未然,它有利於防止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提供擔保或者適當履行後,後履行一方不能及時履行合同義務,而重新違約。例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以後,甲公司出乎意料地立即履行或者提供擔保,而乙公司不積極進行履約準備,就會構成逾期違約,有時即便適當延長乙公司的合理履行期限,違約也在所難免;反之,乙公司就會主動得多。同時該模式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能夠防止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以後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而行使不安抗辯權,故意使案情複雜化。
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構成預期違約時,後履行一方當事人不一定非要等到履行期屆滿再通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來維權,可以直接依據《民法典》第578條規定即“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防止機械地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從而減少履約準備投入和成本。
4、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以後,如果對方當事人既不履約也不提供擔保的,其可以率先啟動訴訟程序進行救濟,依法追究對方當事人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終止履行合同、請求賠償損失等等。同樣,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具備以後,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如果根據具體情況不希望繼續履約,也叫以不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直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主張解除合同,也就是説只要相關救濟措施的條件具備,可以任選其一。
5、雙方當事人就合同履行產生糾紛,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即便在合同履行中行使了先履行抗辯權,訴訟中也要主動援用先履行抗辯權的證據和理由進行抗辯,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否則法院不能主動引用,這事關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法院最終確認,司法實踐中要特別注意,防止功虧一簣。另外,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即便在合同履行中沒有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且已經構成違約,其在應訴時也不能輕易放棄“抗辯”(此“抗辯”非“先履行抗辯”,而是訴訟上的抗辯),特別是要對對方訴請的損失數額進行逐項辯解,剔除不是自己違約所致的損失,防止對方乘人之危,這是我國民事訴訟規則所允許的,應當充分運用。
在上述內容就是關於怎樣行使抗辯權,從中可以瞭解到,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就要積極準備履約,不然可以直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希望大家能充分利用自己的權力,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聯繫本站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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