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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撤銷債務人離婚過程的財產處分行為能支持嗎

債權人申請撤銷債務人離婚過程的財產處分行為能支持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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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否撤銷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

但這些行為是不為法律所保護的。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還必須注意以下問題: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兼顧受讓人的利益,適當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a、在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時,不以受讓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為要件,債權人均可主張撤銷;b、在債務人有償處分財產時,撤銷權的成立應以受讓人具有主觀惡意為要件;c、但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時,應推定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害於債權,即具有主觀惡意。因為,既然是明顯不合理,則受讓人進行交易時所追求的就不是公平合理的利益,法律不應再對不當利益予以保護。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3、同時應該注意的是,這一年與五年的期間是不可變期間,不會造成中止或中斷,如果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那麼債權人將失去保全自身債權的機會。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勝訴的比例很小,因為有三點很難滿足:一是債務人的轉讓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權;二是轉讓行為的對價往往難於判斷是否是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三是很難證明受讓人是否明知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