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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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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你好,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主要是: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説,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 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