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財產惡意轉移行為可以不?
一、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轉移離婚財產行為可以不?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民法典二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因此債務人夫妻二人的財產分割是雙方約定完成的,而非法定的劃分標準,故債務人為轉移財產而淨身出户以此躲避個人債務是具有可行性的。同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本案中,應當這樣理解,對於離婚協議中涉及身份關係的部分,不能適用民法典。
離婚協議包含了財產、人身關係兩部分,對於人身關係部分,不能撤銷。但是,對於財產約定部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力是怎樣的?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不能將債務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債權人。夫妻作為共同債務人,如果有通過不法手段逃避債務的,損害債權人利益,其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撤銷債權人不當行為。行使撤銷權也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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