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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會導致保證人抗辯權的喪失,保證人抗辯權有哪些

抗辯權對於協議合同來説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內容,如果發現對方無法履行協議合同內容且無法通過雙方協商解決的話,我們就可以通過抗辯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不過抗辯權的內容非常廣泛,不同的情況下我們需要通過不同的抗辯權來處理問題,而且不按照要求進行的話可能會導致我們喪失抗辯權,那在什麼情況下導致保證人抗辯權的喪失呢?

怎樣會導致保證人抗辯權的喪失,保證人抗辯權有哪些

什麼情況導致保證人抗辯權的喪失

法庭發送傳票但是沒有按照時間規定進行官司的話,即失去抗辯權。

保證人專屬的抗辯權:

1、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該抗辯權僅為一般保證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其履行請求。這裏所謂的執行無效果,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參見解釋131條、總論部分第6目)。先訴抗辯權屬於延期性抗辯權,不能永久否定債權人之保證請求權。這裏需要辨明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一般保證人和債務人,法院是否可以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顯然,法院不應剝奪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對此解釋做了靈活處理: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應當)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解釋125條)。另外,依《擔保法》1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催告抗辯權

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債務。對此,擔保法沒有明文規定,不過最高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有所體現,依此規定,催告抗辯權僅適用於代為履行的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應先請求(書面或口頭)主債務人履行。

雖説抗辯權的內容並不是常常可以使用到的,但是如果經常和合同打交道的話,關於抗辯權的內容我們還是需要有所瞭解的,對於何種情況應該行使何種抗辯權需要有明確的認知,還有就是不能讓自己保證人抗辯權的喪失情況出現,否則自身的權益是無法得到正常維護。

標籤:喪失 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