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債權歸屬和行駛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的債權歸屬
一種認為,應依照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理論,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後依照債的清償規則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入庫規則”。其理論依據是:代位權本身不等同於代位權的客體,代位權客體是代位權行使的對象。債權人享有的是代位權而不享有代位權的客體,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歸屬於債務人。即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債權而非直接受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通過代位訴訟而取得的利益由債權人直接從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處受領,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直接實現其債權。
代位權的債權行使條件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説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於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於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於行使權利,但並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於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綜上所訴,各位朋友們應該對於問題有所瞭解了吧,這個代位權的債權歸屬簡單説就是要麼按照傳統的理論要麼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的,另外畢竟還是代位的行使權力必須要滿足首先之間有合法的關係,然後還有就是債權人權利的存在和債務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情況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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