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債權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債權轉讓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第一,轉讓的債權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以及撫卹金、撫養費、賠償金等法律規定的不得轉讓的債權外,其他債權都可以轉讓。
第二,要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衝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瞭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涉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後服務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抵押、擔保,並查看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是否有影響相關從權利轉讓的特別約定,並根據情況要求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重新保證。
二、債權轉讓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三,債權轉讓通知。
不論是否已經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並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託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第四,要注意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債權糾紛是我們民事糾紛當中發生的最多的一種情況,而因此鬧上法庭的也非常常見,實際上籤訂了債權合同之後,也可以將自己的債權進行一定的轉讓,這種情況之下,只要不違反禁止性的規定,並且雙方都是自願的,肯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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