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商業社會,每個人都會碰到和債務債權相關的事情,就向債務債權的轉讓等等,這時候一般就要簽訂合同的。要知道,簽訂合同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注意的細節很多,那麼,多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向大家來具體介紹下吧。
一、多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轉讓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債權債務轉讓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
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新的合夥人加盟前告知其具體合作事項的當前情況(比如負債等)後,合夥人仍表示願意“有難同當”,堅持入夥。
就結成法律上的合夥人,受法律的約束。我國法律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所以在瞭解內情的情況下自願入夥者,必須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防範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於×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
通過了解債權債務轉讓的風險防護措施,可以讓大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之,在債權人轉讓權利時,需要注意的是要通知債務人,否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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