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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該誰清償?

一、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該誰清償?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該誰清償?

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責任,實際借款人不作為民間借貸關係中的債務人,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簽訂借款協議,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名義借款人在償還借款後,可向實際借款人追償,雙方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

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次實際轉入借款人的個人賬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證明其並非實際借款人,且借款的實際用途對借款法律關係的認定並無影響,故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

借條上的名義借款人證明自己沒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詐騙支付借款的,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名義借款人無須還款。

二、在民間借款合同實踐中,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間借款合同違反《民法典》(2021.1.1生效)關於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高出的部分無效。

2、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複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於複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複利的計算結果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當事人違反《民法典》第67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

4、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行為無效。

5、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6、根據《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7、在民間借款合同關係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名言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的情況下,相關法律責任是要按照合同中確定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來處理,並要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