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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人名字不一

借款合同借款人名字不一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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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何權利,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何義務?

一、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何權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行業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工業借貸合同、商業借貸合同、農業借貸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行業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工業借貸合同、商業借貸合同、農業借貸合同、基本建設借貸合同、外匯借貸合同及其它有特殊用途的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貸款用途不同還可分為超定額借貸合同、結算借貸合同、大修理借貸合同、物資供銷借貸合同等等。依《合同法》規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權利:1、請求貸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交付貸款,並獲得該筆款項的所有權;2、依合同的約定的方向使用借款;3、不能按期還款,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前向貸款人申請延展,最高可享受延展原定借款期限一半以內的時間;4、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二、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何義務依《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應履行以下義務:1、需要提供保證的,借款人應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2、向貸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3、依合同確定的用途使用借款;4、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5、借款人應當按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