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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該誰清償

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最終該由誰償還銀行貸款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該誰清償

1、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不知道實際借款人存在的,應該有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是銀行貸款合同的相對人,理應承擔清償貸款的責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借款合同主體的確定,都應該由名義借款人清償貸款。當然了,名義借款人清償貸款後,可以向實際借款人追償,要求償還相關款項。倘若協商不成的,名義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追償。

2、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是明知實際借款人存在,應該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此時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例如銀行貸款直接發放給實際借款人,可認定銀行明知實際借款人的存在,當出現由誰還款的爭議時,應該認定由實際借款人還款。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後評價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貸款償還情況評價。主要分析利息實收率、貸款償還期和到期貸款償還率。
(一)利息實收率是指到期實際收取利息累計額與到期應收利息累計額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到期實際收取利息累計額
利息實收率=-------------×100%
到期應收利息累計額
(二)到期貸款償還率是指從借款人投入資金到後評價時止,借款人實際償還
貸款額與按借款合同到期應償還貸款額之比率。計算公式為:
到期累計已償還貸款額
到期貸款償還率=-------------×100%
到期應償還貸款額
利息實收率、到期貸款償還率等於1時,表明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當利息實收率、到期貸款償還率小於1時,表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對此要進行風險分析,説明風險來源,有無消除或轉移辦法,原設定擔保執行情況。
(三)貸款償還期。它是指在國家現行財税制度規定及項目具體財務條件下,以項目投產後可用作還款的利潤、折舊及其他收益償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所需要的時間。後評價貸款償還期一般採用列表法計算。見《貸款償還期計算表》(評價表6)。
計算後評價貸款償還期時,應將後評價貸款償還期與評估時測算的貸款償還期和借款合同所確定的貸款償還期進行比較,分析借款人是否能按期償還建設銀行貸款。如不能按期償還時,應分析原因,提出加快貸款回收的對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