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進行監督嗎?
一、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進行監督嗎?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進行監督,這是由於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
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監察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簽署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1、訴訟時效問題。
需要注意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後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
3、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但一定要明確約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款。約定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賭債,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5、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借款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6、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8、債權文書如辦理可強制執行的公證,則可不經法院審理,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還款期滿後6個月內必須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如過期則擔保人一般不承擔擔保責任。
10、為延長訴訟時效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不斷寄送追款函,郵件回執單必須明確註明寄送的內容,如"要求還款1萬元的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函"。
若是在簽署借款合同的時候,約定了借款的用途,那麼在合同有效期間,貸款人可以採取相應的監督行為,以確保借款人按照約定使用借款。如果在監督的過程之中,發現沒有按照約定使用,那麼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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