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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出具債權債務的證明

一、法律中關於清算組出具的債權債務證明規定

清算組出具債權債務的證明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清算組出具的債權債務證明的樣本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況:

1、註銷企業概況。(企業名稱、性質、註冊時間、註冊資本、是否設有分支機構及對外投資、股東構成及各股東投資比例、其他要説明的情況)

2、企業註銷的原因。

3、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成立時間、清算組成員的組成及清算組成員的身份、職務)

4、三次公告的情況。(公告的時間、報紙類別)

(二)、清算企業財產狀況(清算開始日的財產構成包括:貨幣資產、實物資產、其他資產)。

(三)、清算企業債權、債務的審定情況:

1、債權的追收情況及對未收債權的處理;

2、債務的申報、審定情況。

(四)、清算財產分配情況:

1、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

2、海關、税務部門税款交納情況;

3、企業債務的清償情況;

4、投資人或股東的分配情況;

(五)、清算其它情況:

1、企業帳本及營業、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資人保存十年,本投資人承諾予以妥善保存。

2、投資人保證企業債務已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備案材料真實、完整,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投資人(蓋章)確認: ×××公司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簽名: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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