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讓債權債務怎麼清算?
一、企業出讓債權債務怎麼清算
企業出讓後兩家公司進行合併的,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的程序】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債務應該怎麼清償
(一)權利人一方拒絕接受債務人一方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提存,提存後,視為債務人已履行。提存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的,該風險由債權人一方承擔。提存期間,提存財產產生的孳息歸債權人一方。
(二)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應當優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各個債權人均無擔保時,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後順序清償。
(三)債務人如果是企業法人,財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其破產。
(四)債務人對同一人負有多筆同類債務,除非另有約定,按以下順序清償:
1、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2、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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