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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債權債務單位是什麼意思,清理債權債務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債權債務清理單位是什麼意思

清理債權債務單位是什麼意思,清理債權債務應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其他主體產生債權、債務等問題,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二、債權債務清理應注意哪些問題

1、途徑。選擇正確途徑是企業債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企業經濟交往產生的債權糾紛,應當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合法方式處理。但長期來,有一些企業樂意私下通過 “討債公司”、“收數公司”等去追討債務。實際上,這種做法不但難以奏效,反而常常會給委託人帶來風險。實踐證明,非法討債並非債權人的明智選擇,企業清理債權只有選擇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才是最有保障的。

2、時效。時效是決定企業債權是否受法律保護的關鍵。法律設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債權人必須在訴訟時效內維權。否則一旦超過時效,將意味着債權人喪失勝訴權。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海商法》等規定,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4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水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索賠等幾種糾紛的訴訟時效為1年。一般來講,像國內企業之間在經濟交往中所形成的債權債務糾紛,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只要在2年內提起仲裁或訴訟,可得到法律的保護。

3、管轄。對於當事人而言,確定管轄是展開維權行動的第一步。選擇管轄法院錯誤,通常不會被立案受理;即使受理,對方也可以提出管轄異議而移送案件,結果是浪費了時間金錢。因此,在法律許可情況下明智選擇管轄法院,不僅便於訴訟,而且利於取得訴訟效果,可避免異地訴訟帶有的長途跋涉、地方保護等不利因素。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管轄主要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等幾種。實踐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地域管轄,即哪裏法院享有管轄權的問題。

4、主體。主體選擇不僅關係到能否順利立案的程序問題,而且直接影響到實體處理的結果。實踐中,常出現原告或被告主體不適格而無法進入司法程序,或者立案審理後因為“告錯人”而被駁回的案例。一般而言,債權單位作為主訴的案件,直接以債務人作為被告是沒有問題的。如果被告是非法人組織,應當將其能夠獨立承擔責任法律主體列為共同被告。此外,對於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分析考慮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5、請求。訴訟請求是實體權利的具體主張,直接關係到債權保障程度。訴訟請求不當會給債權人自己造成損失,如果請求過高,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且需承擔相應訴訟費;如果請求過低,法院一般又認為屬於當事人基於自身權利處分而不加干預;如果過了舉證期限變更、增加請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允許。因此,正確確定訴訟請求,對於企業實現債權有着積極意義。

6、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眾所周知,證據對於當事人贏得官司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如何舉證很多當事人卻不懂。筆者認為,當事人在證據問題上主要把握兩點:一是舉證責任,二是舉證期限。

7、執行。執行是企業債權清理的最後一項工作,也是將債權轉化為現實財產的最重要過程。對於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以及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如果債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債權人在其生效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清理債權債務單位是什麼意思上文已經為大家做了介紹,雖然企業面臨債權債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企業的管理者一定不要忽視,因為這些小的問題可能後期會造成很大的影響,還要,企業在處理債權債務糾紛的時候,最好收集好相關證據,走法律程序為好。

標籤:單位 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