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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債權人撤銷權

論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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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人撤銷權,怎麼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一、什麼是債權人撤銷權(一)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由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所以債權人的撤銷權也是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撤銷權的行使意味着干涉他人對財產的處置,因此,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有嚴格的規定:1、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這一條件意味着債權人實施的這種危害債權的行為必須是在成立債權債務關係之後,確實有減少財產的行為並且可能會導致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2、債務人與第三人有危害債權的故意。就是説債務人確實是為了逃避債務,而與第三人串通轉移財產或者其他行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償行為,就需要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能成立。而對於無償行為,債務人是否有惡意都不影響撤銷權的行使,因為撤銷權的行使只會導致第三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的喪失,不會有其他的損失。二、怎麼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對撤銷權的行使,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設立的本質是保護債權,因此凡是債務人為有害債權的行為之前成立的有效債權,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但由於撤銷權的行使關係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債權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進行訴訟。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額度為限。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當注意訴訟時效,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但是債務人自願償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