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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因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糾紛、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代表訴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如下規定。

二、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共九條)

第一條(無效之訴的原告)

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公司職員,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

第二條(撤銷之訴的原告股東身份)

提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在會議決議形成並至起訴時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

原告起訴時應提交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票,或者在證券交易場所開立的證券賬户,證明其股東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書面文件證明其股東身份且公司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應允許其以股東身份起訴。公司有證據證明原告已經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無效和撤銷之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係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其他股東以與原告相同理由請求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但申請參加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的公司其他股東,提交申請的時間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或者未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准許。

第四條(表見決議、決議不存在的處理)

原告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案件,原告主張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相關決議文件無效或者偽造的相關內容無效:

(一)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公司未召集會議或者召集了會議但未進行表決或者表決人數未達到法定多數即形成了決議文件;

(三)公司雖然召集了會議,但會議決議與會議記錄不符,且公司不能證明會議記錄內容存在錯誤;

(四)會議決議的股東或者董事簽名系偽造或者其他偽造會議或會議決議的情形。

第五條(未受通知股東權利之行使)

原告股東以未收到開會通知而對會議的召開不知情為由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召集的股東會、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公司雖未履行通知義務,但原告股東參加了會議或者參加了投票表決,原告起訴時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有證據證明已經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東與公司事先約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公司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但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銷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在日常生活當中卻是我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是做出了一個非常具體的闡述規定,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一些具體的法律實踐活動當中出現了很多公司法當中沒有涉及到的一些內容,此時需要司法解釋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