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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包括達到債務需要履行的期限以及雙方同意同時履行。具體的條件如下:

1、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的前提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雙方互負債務。首先,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債務,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是根據一個合同產生的。如果雙方的債務基於兩個甚至多個合同產生,即使雙方在事實上具有密切聯繫也不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次,需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所謂互負債務,是指雙方所負的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或連帶關係。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雙方對待給付的交換關係的反映,旨在使雙方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雙方享有的債權同時實現。所以只有在雙方債務同時到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必須是有效的。如果原告向被告請求支付價金,而被告主張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已被撤銷,或債務業已被抵消或免除從而表明債務實際上不存在,原告並不享有請求權,那麼被告在此情況下已不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是主張自己無履行的義務。因此債務的存在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前提。另一方面,儘管雙方所負的債務是存在的,但如果雙方債務未同時到期,也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履行債務是,原告自己已負有的與對方債務有牽連關係的債務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債務。如果原告已履行債務,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之間若無對價關係,則被告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原告按照債務的本旨履行了債務,則債務的對立或牽連狀態已經消滅,同時履行抗辯問題也就不再產生了。然而,原告若已構成遲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有其他違約行為,則被告能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我們認為,僅僅提出履行,並不意味着原告已做出履行,更何況在提出履行後,也會發生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問題。既然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也會使被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那麼僅提出履行也應使被告有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否則被告可能根本得不到對方的相對履行,或者所得到的給付與合同規定完全不符,則被告將會遭受不利後果,這對於他來説顯然是不公平的。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的機能在於一方拒絕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

這樣可促使雙方同時履行其債務。但是同時履行是以能夠履行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因過錯不能履行其所負的債務(如標的物已經遭到毀損或滅失等),則只能使用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補救,而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的問題。如果因不可抗力發生履行不能,則雙方當事人將被免責。在此情況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對方可提出否認對方請求權存在的主張,而不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先履行義務,對方有暫停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保留性權利。它與債的擔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權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現為不為給付,而其性質和內容上又有區別: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債權性質,是從屬於雙務合同,系相對權。它只對於主張雙務合同上的反對權的特定人,有拒絕給付的相對效力。而留置權屬物權性質,是絕對權。它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可留置其物,繼續佔有,對任何人均有權拒絕返還。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拒絕給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為;而留置權之拒絕給付,一般僅限於物。

(三)依同時履行所保證之債權,須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對債權。依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其基於何種原因而發生,不作嚴格要求,只以債權之發生,須與該物有所牽連關係即可。

(四)抗辯權是基於公平原則,以使雙方共同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宗旨為目的。留置權是以擔保為目的。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依義務人實際履行合同而消滅(保證履行抗辯權可依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可因債務人為債務之清償提出相當的擔保而消滅。

債權人在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此時債務人若同時也是債權人,此時是可以要求對方也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此時行使的就是同時履行的抗辯權。在行使該權利之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對方也可以不履行,但隨着時間的延長,雙方的權益都會受到損害。

標籤:履行 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