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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包括什麼

法律2.35W
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包括什麼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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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包括什麼

按照《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關於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説與否定説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合同法》第67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裏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
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按照法律規定,先履行抗辯權存在與雙方負有履行義務,而且履行義務存在先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着履行義務不當的,後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或着中止履行,直到對方正確履行為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