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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間的借貸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來説它解決了許多單位或自然人的困擾,但也讓民間借貸糾紛的概率大幅度的上升。為了能很好的保護人們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文將根據這部規定作出一些解釋。

這部規定主要對民間借貸案件糾紛的管轄地,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間借貸的利率等等作出了相關的解釋:

1、 當事人對於借貸糾紛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條、借貸合同等能夠證明此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如果該證據中沒有註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該案件,如果被告對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質疑,並且證據充足的,法院將駁回原告的起訴。

2、 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履行地沒有做出約定的,並且事後沒有補充該項約定的。則合同履行地應當為借款人所在地。

3、如果借款人有保證人的,則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借人只起訴借款人的,則法院可以不將保證人作為被告人,但如果出借人也起訴保證人的,則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借款人都作為共同被告。

4、如果人民法院對於該糾紛立案之後發現此借貸行為存在犯罪的,則應當駁回起訴,並且將該犯罪線索和資料送到相關的公安機關處理。如果經過判決認為不存在犯罪行為的,當事人又提起訴訟的,則法院應當受理。

5、 如果該案件中,借款人被判定為有罪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借貸合同生效之時:借款是以現金給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時;通過第三方平台(支付寶、轉賬)等給付借款的,借款金額到達借款人賬户時;票據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據權利時;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並且已經履行完成的。

7、 雙方當事人時間的借貸行為被認定為構成犯罪的,則該借貸合同還是存在一定的效力。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借貸合同無效: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於違法活動的;該借貸行為會影響社會秩序的;該借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向單位取得的資金轉貸給借款人獲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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