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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刑法類3.28W

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為認真貫徹執行兩高司法解釋,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特提出《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頒佈單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文       號:川環發[2013]162號

頒佈時間:2013-11-19

實施時間:2013-11-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文件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環境保護局: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為認真貫徹執行兩高司法解釋,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特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兩高司法解釋

當前,我國環境形勢十分嚴峻,環境問題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為了加大懲處環境污染犯罪力度,兩高司法解釋在總結過去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降低了污染環境罪和其他環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解決了此類犯罪取證難、鑑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為統一法律適用,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奠定了重要基礎,對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將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環境保護局要組織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認真學習兩高司法解釋,充分認識出台兩高司法解釋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內容和要求。要大力開展兩高司法解釋普法宣傳教育活動,採取舉辦培訓班、組織法律諮詢、散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增進社會對兩高司法解釋的瞭解,增強各級各類人員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各級環保部門要組織企業負責人和相關管理及技術人員認真學習兩高司法解釋,增強企業界預防環境犯罪的法律意識,制定企業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控制環境刑事犯罪的風險,為從源頭上減輕環境污染打下堅實基礎。

二、嚴格履行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職責

各級環保部門要抓好預防環境犯罪的教育工作,約談和警示企業預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建立環境行政執法機關對環境違法犯罪責任追究的移送程序和監督制度,紮實做好環境污染案件的移送處置工作。按照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的規定進行排查,及時將涉嫌環境刑事犯罪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涉嫌環境監管失職者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環境違法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對尚不構成犯罪的環境監管失職者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對司法機關移交的環境行政案件及時調查處理。同時組織和指導開展環境污染事件損害評估和司法鑑定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對有關行政機關移送、社會各界和羣眾舉報、以及本機關掌握的涉嫌環境犯罪線索,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對偵查終結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及時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對經偵查不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進行治安處罰。

各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時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捕、起訴的決定;對環境行政機關提出的關於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立案監督申請及時審查作出決定;對社會各界和羣眾舉報的、本機關掌握的以及行政機關移送的涉嫌環境監管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對偵查終結的涉嫌環境監管瀆職犯罪案件及時審查起訴;對經偵查不構成環境監管瀆職犯罪而應追究行政責任的,移送監察機關和環境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對在行使法律監督職能中發現的環境行政機關的執法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糾正。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起訴到院的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的審判,嚴格按照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環境污染犯罪刑事案犯;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應追究行政責任的,要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對環境行政機關執法中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督促環境行政執法機關改正。

三、嚴格規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移送

各級環保部門要認真執行《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嚴格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國家環保總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檢察院備案,不得以罰代刑。

各級環保部門在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中,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內,依法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檢察院備案;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同時退回案卷材料。

發現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監管失職的,應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等有關環境保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案件或者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對決定立案的,應當及時將立案情況通知移送單位;對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寫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送達移送案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退還有關材料。

檢察機關決定不立案,或者在立案後經偵查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作出撤銷或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連同有關材料一起移送相應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並通知移送案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環保部門在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調查中,應當對案件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危害後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對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如實記錄,對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錄音、拍照、錄像、取樣或者監測,做好有關證據的收集;需要環境污染損害鑑定的,委託環境污染損害鑑定機構鑑定。

各級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應當移送下列材料:1.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書;2.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3.涉案物品清單;4.有關監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5.有關涉嫌犯罪的其他材料。對環境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同時移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資料。向公安機關移送手續辦結後3個工作日內,應向上一級環保部門書面報告移送情況,並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各級環保部門對正在辦理的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相關調查工作。

各級環保部門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已經立案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應當予以配合,支持偵查和調查工作,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監測數據和其他證據材料。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