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准,獲取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准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
(1)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於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由此,買賣許可經營證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為也應運而生。此種行為,直接促使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氾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亦應以刑罰予以懲治。
(2)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着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
(3)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於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徵收差別關税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
(4)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准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非法買賣外匯。
(2)非法經營出版物。
(3)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4)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5)非法經營互聯網業務。
(6)非法經營彩票。
一般來説,涉及到非法經營罪就是對我國的經濟市場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的買賣行為這種行為是屬於嚴重違法的,因為在進行買賣一些事務時,需要通過政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的批准才能夠進行買賣,不得私自的擅自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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