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債權債務怎麼認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債權債務的關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標的物的品格、種類相同的話,那麼是可以進行抵消的,當然,這種抵消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債權債務怎麼認定?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債權債務怎麼認定?
如果抵銷協議符合以下條件的,協議有效。
(一)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抵銷的目的是消滅對方的債權,但對方的債權不會無原因的消滅。債務人消滅對方債權可採用的方法包括清償、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實的客觀給付不能等。而抵銷採用的是以享有的對對方的債權相抵的方式實現的。因此,雙方之間互相享有債權債務關係,為抵銷行使的前提條件。當然,主動債權如系受轉讓而來,理應屬於可用於抵銷的債權。
(二)主動債權合法有效且屆履行期。主動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並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債務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用於抵銷,如賭債等。至於被動債權是否已到達履行期則在所不問,與未至履行期的被動債權抵銷可視為主動債權人已放棄履行期利益,是對自己權利的拋棄。如主動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亦屬於可抵銷的範圍,因為主動債權雖已超過訴訟時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對方取得了抗辯權。
(三)主動債權與被告債權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一般情況下,只有金錢和種類物可以抵銷。而特定物不適宜抵銷。但如果以品質較高的標的物抵銷品質較低的標的物,對於被告債權人來説,其權利並未受到影響,應當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
(四)被動債權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有一部分被動債權屬於不可抵銷的範圍。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抵銷,比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債權。因侵權形成的債權不得抵銷,如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債務等。
二、混同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混同是一種事實,無須有任何意思表示即發生合同之債消滅的效果。
混同是債的消滅的獨立原因。混同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之債絕對消滅。主債及從債均不復存在。《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規定會使人產生誤解,以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時候不混同。實際上是指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對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自應給予保護,即不因混同而影響第三人的債權等權利。同時也應認識到:當事人不因混同而喪失對第三人的債權等權利。
關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債權債務怎麼認定這個問題,首先是需要這羣債務必須是處於同一個法律關係當中的,其次就是被動的債權必須是屬於可以抵消的範圍之內。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相關的混同規定混同他也是在消滅的一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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