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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不能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需要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將債務人與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否則債權人不能直接通過一般保證人實現債權的一種制度。根據法律的規定,先訴抗辯權在一些情況下不能主張,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先訴抗辯權不能行使的具體情形。

先訴抗辯權不能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般保證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利益設置的,但是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勢必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因而《民法典》作了如下限制性規定。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裏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主要是指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並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裏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係,並且二者缺一不可。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這本身表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只能保證人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對於此規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而應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不論債權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判決或者仲裁,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徑行清償債務或者承擔清償債務的,應當視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民法典》規定,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二、一般保證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我國《民法典》是以連帶責任擔保為普通,以一般保證擔保為例外的。而連帶擔保責任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説,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免除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先訴抗辯權不能行使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種,即債權人變更了住所難以對其行使權利,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以及保證人明示或者默示放棄先訴抗辯權。如果符合這三種情形之一,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證人主張債權。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