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證人證言有效嗎?
民間借貸產生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證人證言是證據之一,經法院查證屬實的就有效,但只有證人證言是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需要其他證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約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4、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5、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最主要的法定有效證據證明是合同本身,如果存在異議時證人證言同樣作為法定有效證據材料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就有效,但只有證人證言是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需要其他證據作為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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