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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的認定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無主物是指無人認領的物品,當一件物品被認定為無主物以後,再次撿得的人便可以認定為無主物的主人,擁有無主物的所有權,有些人以為撿到的東西便是無主物,其實不然,那麼無主物的認定的審理程序是什麼?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瞭解一下吧。

無主物的認定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一、無主物的認定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1、法院接受申請後,應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或者財產有主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符合條件的,立案受理。

2、發佈財產認領公告。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財產所有人已消失或者去向不明,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應寫明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財產的種類、數量、形狀、公告期問以及尋找財產所有人認領財產的意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公告期間如果有人提出財產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公告滿1年無人認領財產的,法院應作出財產無主的判決,同時根據財產的不同情況,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判決送達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組織執行。執行組織應當發佈執行令,責令財產的非法佔有人交出財產;拒不交出的,應予以強制執行。

認定財產無主後財產所有人重新出現的處理

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認定無主財產,僅僅是根據一定的事實,從法律上推定為無主財產,是否在事實上真正無主,尚未作出符合實際的肯定。因此,在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可能出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法院的原判決,以保護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也就是説,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財產無主之日起,必須在2年內行使請求權,申請法院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超過該訴訟時效期間,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予保護。原判決撤銷後,財產由其原所有人或合法繼承人認領,佔有財產的單位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作價賠償。

二、財產認定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要求認定ΧΧΧΧ財產為無主財產並判歸申請人所有。

事實與理由:

(寫明所申請財產的現狀,使用狀況,確認無主財產的理由等)·····

現提出上列請求,請依法判決。

證據: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根據小i俺的介紹,大家應該對無主物的認定的審理程序是什麼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基本初步的瞭解了吧。只有認定了無主物的物品,才歸屬於撿到的人,而不是撿到的都是無主物,直接可以擁有它的使用權,要根據法律的申請程序進行申請,才具有法律效力,認定後才歸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