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程序和一審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再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二審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而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程序,一般二審時一審的判決書沒有生效。
再審是原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結果有錯誤或者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就做出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直接審理的程序,再審時判決書已生效。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活動。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或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以及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訴訟即告終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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