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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民事法律規範,規定對於逾期不履行自己職責的情形,需要按照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的規定,支付一定的罰款金額,對於拒不繳納的情形,相關民事主體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

一、遲延履行判決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中確定: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1、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應當包括本金和雙方的約定利息,本金和約定利息之和則是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基數。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是債務人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承擔的實體責任。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則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義務而設定的一種法定責任。它具有給申請人補償損失和對被執行人不遵守國家法律、不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行為予以懲罰的雙重性質。

2、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率的確定,《批覆》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有所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所謂同期,即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止之間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左右,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同時,因為銀行的利率會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而做出適時的調整,故法院也應依法嚴格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法律文書確定給付金錢義務的內容,是由本金和雙方約定利息兩部分組成的,本金和約定利息之和是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基數。在本案執行中,給付金錢義務的內容,應當是判決書確定的2萬元本金 雙方的約定利息(年利率25%,從借款之日起至清結之日止);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則是以上述本息合計數額為基數,從判決書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至清結之日止。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後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迴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制定的懲罰性的法律規範。遲延履行的判決書下發後,若相關民事主體不立即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款的,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繳納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從實際來看,該項法規的制定,減少了遲延不履行債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