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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是:“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360乘天數(天數算頭不算尾)本金2倍。”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基礎上再增加1倍。該利息的計算髮生於法院判決生效以後,系因債務人沒有於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的利息。

因此,首先它發生的期間具有特殊性;其次,區別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利率,該債務利率是法定利率;最後,此債務利息系在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之基礎上增加一倍,可見該利息除彌補債權人在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損失外,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用於金錢債務的執行,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起算時間為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而非法院執行通知書中指定被執行人履行的期間屆滿之日起,因此,即使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義務,但超過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申請執行人仍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人民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只是在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對其履行義務的一種催促,並不意味着在此時被執行人才開始負有履行義務。因此,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沒有確定被執行人履行債務期間的情況下,其應當承擔的遲延履行責任應始於法律文書生效之時。

此外,如果被執行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部分履行了義務,意味着沒有完全依照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因此,被執行人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但是,對於已經在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的部分,應當排除在責任範圍之外,被執行人無須再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支付標準是加倍支付。追究遲延履行責任的目的在於迫使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法律文書,而在當前民間利率大大高於銀行利率的情況下,僅按儲蓄存款利息計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顯然不利於制約債務人、保護債權人。即便按貸款利息計付,也不一定能對債務人實際起到制約作用,因而,法律規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加密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在我國一般是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支付的一倍。在進行支付利息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的費用是多少,避免出現誤差很大的利息,然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