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
在我國,只要在現實中滿足了一定的條件,是可以將債權進行轉讓的,但是怎樣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需要債務人同意嗎?下面由本站網的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歡迎瀏覽!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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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如何通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採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1、 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並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2、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
3、 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係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中,要求債權人必須要通知到債務人,而要是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話,那麼此時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説,此時債務人要是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話,那麼也是能夠起到消滅債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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