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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永久抗辯權有哪些原因?

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種重要的民事權利,從時效上面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相對而言,永久抗辯權並不常見,債務人行使這種權利後,可以產生永久拒絕對方行使請求權的效力。那麼引發永久抗辯權有哪些原因?下面我們不妨聽聽小編是怎麼分析的。

引發永久抗辯權有哪些原因?

一、引發永久抗辯權有哪些原因?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責任。《合同法》第117條對該問題做出了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過錯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或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是由於債權人的原因造成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58條也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已過時效期限

此處所指的時效乃指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所謂訴訟時效,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權利被侵犯者不行使權利的,使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的第135條和第136條對於訴訟時效的一般情況作出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民事法律中有“協議免責”一説,它是指受害人和責任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一致,同意免除責任人的責任。協議免責有事先免責和事後免責。相比侵權責任法而言,在《合同法》中,免責條款更受關注。

二、什麼是永久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

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講到這裏,大家對引發永久抗辯權有哪些原因應該有了基本認識,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的出現、債權人過錯、時效期限已過等因素都可以引發債務人行使永久抗辯權。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免責條款,則債務人可以在免責範圍內主張永久抗辯權。其行使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務人可以永遠拒絕對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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