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管轄法院要怎麼確定?
在現實生活中,將物品遺忘十分常見。拾到他人的遺忘物應返還失主或者上交給失物招領部門,但不能據為己有。但有些人卻將他人的遺忘物侵佔,由此而引發官司。如果丟失物品的地點與遺失物品的地點不同,遺忘物管轄法院要怎麼確定呢?本站小編將為您作以下説明。
一、遺忘物管轄法院是怎麼確定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遺忘物的管轄權應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説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説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三、關於遺忘物的刑法規定
(一)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特徵
1、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是指“遺忘物”而不包括“遺失物”
2、要達到“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犯罪
3、“拒不交出的”是指財物遺忘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返還時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時間可界定在開庭審判時,而“拒不交出的”,以侵佔罪論處。
4、屬於告訴的才處理案件。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管轄有着十分嚴格的規定,一般民事訴訟都會以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這也是為了維護被告的權益。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拾到他人的物品,無論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都應歸還他人,否則不僅在道德上會受到譴責,還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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