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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對於物權請求權含義

一、現階段對於物權請求權含義

現階段對於物權請求權含義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在現代意義上,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一項專門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獨立請求權制度。它的特點在於,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如果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況下,行使物權的請求權,只須證明相對人已實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權的行為,便可以要求相對人排除妨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由於這些特點,使物權的請求權能夠有效地保護物權。

二、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區別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慾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侷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佔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佔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

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實際上,在房地產轉讓過程中,可能既有指令交付也有請求權,尤其是交付指令過程本來就包含請求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指令的傳遞中很容易引發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