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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主動承擔債務是否有效

一、第三人主動承擔債務是否有效

第三人主動承擔債務是否有效

有效的。視為債務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債務並未轉移,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仍不得請求該第三人償付,而應當找原債務人算賬。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二、債務承擔,債務加入,第三人清償,第三人自願履行分別指什麼

1、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目前我國法律關於債務承擔的最明確之規定。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法律行為。

2、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並不脱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3、第三人清償:第三人清償是指由第三人為消滅債務,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為清償。清償一般是由債務人為給付行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當第三人的給付能夠使債權人得到滿足,同時又對債務人並無不利的,原則上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

4、第三人自願履行: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後,在債務關係中,雙方需要明確債權,一旦債務發生改變,要及時更改債務人和債權人的組成,如果有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那麼第三人也有責任進行債務關係的償還,如果債務關係轉移到第三人,那麼第三人就成為債務關係的直接人。

標籤:承擔 債務 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