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代位權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16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為初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二、代位權
我國《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管轄權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上述內容我國對代位權的管轄法院的規定。如上所述,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或者次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會受理。一般來説代位權的訴訟比較複雜,涉及到的人也很多,這種訴訟當事人需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法律知識,最好聘請律師得到專業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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