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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債權

財產繼承是在財產所有人死後,其繼承人對財產的繼承。那麼在債權人死後,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債權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一起具體案例進行分析,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債權

【案情介紹】

2009 年5月,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的父親借款四萬元,月息三分。后王某父親於2010年去世,王某與其母沈某因遺產分配發生矛盾,因李某與沈某相熟,被告李某便將四萬元及利息償還沈某。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認為其作為繼承人有權繼承該筆債權,請求判令被告李某償還其所應繼承債權份額一萬元及利息。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債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所繼承債權為連帶債權還是按份債權,債務人應如何清償。

【解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父親死亡後,王某作為繼承人有權按份繼承該筆債權的二分之一,被告李某應向王某清償一萬元及利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父親死亡後,王某及其母有權繼承該筆債權,遺產分割前,該債權為連帶債權,被告李某可以向任一債權人清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因此本案中債權可以作為王某父親的遺產由沈某及原告王某繼承。

然而對於沈某與王某對所繼承的債權享有何種權利,我國《繼承法》卻無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也就是説我國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認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未分割的,遺產即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在繼承開始後,存在數個繼承人且遺產未分割的,每個繼承人均被推定為遺產的共同共有人,對全部遺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因此本案中所繼承的債權,在遺產分割前應當認定為沈某與王某享有的連帶債權。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兩個以上債權人的稱為連帶債權。《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在連帶債權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

具體到本案,債權人王某父親死亡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沈某與原告王某作為遺產的共同共有人、連帶債權的債權人均有權要求李某償還全部債務,李某也可以按要求向其中任一債權人清償債務。

由上文可知,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所以,繼承人是可以繼承債權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