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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收條掃描件可以作為證據嗎?

一、借條和收條掃描件可以作為證據嗎?

借條和收條掃描件可以作為證據嗎?

可以,但證據效力比較小,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來證明合同內容,法院通常不會採信該掃描件。從證據角度來説,掃描件是圖片,作為複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掃描件相當於複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二、有關證據的內容

1、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敍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對於相關案件的判決和處理,都是以證據來進行認定的,必須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所以證據關係到法律適用正確與否的關鍵,對於掃描件,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並認定真偽。

標籤:收條 借條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