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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的複印件作為證據使用可不可以

借條的複印件作為證據使用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必須有其他證據可以與複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複印件證據不能單獨認證。
2、書證複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3、書證複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借條的複印件作為證據使用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