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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複印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一、借條複印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借條複印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因為借據毀損,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書證的複印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而且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必須有其他證據可以與複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複印件證據不能單獨認證。即複印件證據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該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從而證明案件的事實。

2、書證複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的理由,即有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證據證明覆印件原件已經滅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觀上的原因是不能作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的。

3、書證複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

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必須通過證據補強,即確立的是瑕疵證據的補強規則。

所謂瑕疵證據的補強規則,是指某些證據由於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者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誣,藉以確保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

二、借條複印件的法律效力如何

借條複印件在作為證據使用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經過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對方當事人不表示異議,即被採信;另一種情況就是因無法與原件核實或者遭到對方當事人的異議即被否定。

在使用借條複印件作為審判案件的證據時,需要注意兩點:

1、複印件作為間接證據的證明力,不能因為其真實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為傳來證據的複印件,特殊情況下證明效力甚至高於形式上的原始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未經核實的複印件,並沒有完全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是對其證明效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範。仔細推敲,我們就可以得出,即使是無法與原件核對或遭到對方異議的複印件,只要嚴格按照間接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進行查證,仍可以被採信。

借條可以説是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最直接的證據了,因此在借貸活動中,一定要注意相關借條的保存,已滿日後發生糾紛,自己的合法利益無法受到法律保護。而在處理借款糾紛的過程中,要是當事人僅僅提供借條複印件的話,那麼此時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過卻沒有借條原件的證明力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