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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的複印件作為證據使用可以嗎

當發生借款糾紛時,相信很多人都會拿出借條來佐證自己所主張的事實,但也有些情況下,由於借條原件丟失、損毀等原因,只能勉強提供借條複印件。那在借款糾紛中,借條的複印件作為證據使用可以嗎,也就是説,借條複印件有沒有證據的效力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説明。

借條的複印件作為證據使用可以嗎

一、借條的複印件作為證據使用可以嗎

因為借據毀損,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書證的複印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而且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

(一)必須有其他證據可以與複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複印件證據不能單獨認證。即複印件證據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該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從而證明案件的事實。

(二)書證複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的理由,即有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證據證明覆印件原件已經滅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觀上的原因是不能作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的。

(三)書證複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

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必須通過證據補強,即確立的是瑕疵證據的補強規則。

所謂瑕疵證據的補強規則,是指某些證據由於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者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誣,藉以確保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

二、借條複印件有沒有證據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中國有句古話説:“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就借款糾紛而言,如果當事人在借款發生時就保留好了相關證據,一旦最後發生了糾紛,那些證據可就派上大用處了。如果您仍然不知道在借款活動中該怎麼蒐集證據,建議您最好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出謀劃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