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如何是追償的?
連帶責任其實就是指按照當事人或者法律規定的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對於雙方共同的債務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一種民事責任。那麼關於連帶責任是如何追償的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就連帶責任如何追償;來為大家做相關內容的解答。
《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民法通則》第89條和《擔保法》第三十一條均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 但有人認為,《民法通則》第87條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只適用於合夥、聯營合同引起的,債務人明顯有二人以上負連帶責任的案件,至於租賃、承包合同引起和因代理行為造成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負連帶責任的案件,實際債務人只有一個,不適用《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因而連帶責任的追償無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偏頗的。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債務人的形成,除了合夥、聯營由數人約定外,還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設定.
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第一,須履行了義務。這裏的履行義務,不應限於實際履行的行為,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為,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
第二,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第三,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倘若其中某一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對該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則,可由追償權人和其他債務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分擔。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追償權,其成立的條件和範圍可依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而定,沒有約定的,應適用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一般來説,不論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否有過錯,均應向保證人償還保證人清償債務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負連帶責任時為債務人所付出的費用以及該筆費用至追償時的利息。即一般擁有完全追償權。但是,對於保證人因自己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主債務人沒有償還的義務。因此,保證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以免造成重複履行;在債權人向保證人單獨提起訴訟時,保證人應通知主債務人蔘加訴訟,以使債務人提出應有的抗辯,否則,保證人即喪失追償權。
上文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連帶責任如何追償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在連帶責任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法律疑問,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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