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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連帶責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夫妻連帶責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連帶責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此外,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裏的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婚前男女一方所欠的債務,以及婚後為滿足個人慾望而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債務的,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一方補貼無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不用於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於夫妻單獨承擔的債務,我應該用個人財產來清償。如果其中一個債務人確實沒有清償能力,我也可以代為説服對方清償債務,但必須是自願的,不應該強迫一方為另一方清償債務。但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用於共同維持家庭生活的,應當是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歸對方所有的,夫妻一方對外發生的債務,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約定的,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協議,才能還清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

一方婚前發生的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婚後家庭生活。

一般來説,丈夫借外債,妻子也要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此時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妻子能證明該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連帶責任主要指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留下的債務,除了可以證明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以外,其他的債務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