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一般違約和根本違約有什麼區別?
一、借款合同一般違約和根本違約有什麼區別?
借款合同一般違約和根本違約的區別是根本違約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而一般違約是合同履行中有瑕疵,但不影響合同主要目的達成。借款合同中一般違約主要指的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雖然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但是並不會對合同目的的實現造成影響。而根本違約則因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通常需要對合同進行解除或終止,而一般違約只是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雙方訂立借款合同,則按期償還債務是合同的主要義務,如果債權方不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是根本違約,受損害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借款到期債務方不能夠按時償還或者足額支付利息,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一般違約的違約責任即可。
借款人在法院組織調解中也往往承認違約,願意及時支付拖欠的貸款和罰息,但認為主債務以外的費用過高,難以承受。而部分銀行調解的餘地比較小,往往堅持要借款人承擔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導致調解的難度較大。
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觀點也有所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借款合同中權利義務明確,違約方承擔敗訴責任毫無爭議,銀行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的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中明文規定且明確告知借款人,違約方當然應當承擔此類費用,律師收費也符合國家規定,並不加重違約方的責任,其在簽訂合同中就應當瞭解,因此,全面支持原告訴請並無不當。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銀行在此類案件中一律堅持解除合同,短期內要求借款人歸還大額本金,或雖同意調解但要求違約方承擔比實際拖欠貸款金額高出數倍的費用,其合同權利的行使有過於擴張之嫌疑,應適當限制銀行如此行使合同權利。
一般違約可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不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根本違約則會導致簽訂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實現。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未支付價金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四)、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約定違約金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不難看出,根本違約與一般違約發生時間、侵害的對象、行為表現、救濟方式、主觀意願等方面上存在不同,根本違約通常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和損害,而一般違約屬於相對輕微違約行為,可以不必採取解除合同這樣激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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