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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的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

我們在報團旅遊過程中,有時候難免會遇到旅行社違約的事件發生,那麼什麼違約行為屬於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呢,面對違約事件我們又該如何區分呢?面對兩種違約行為我們又該如何應對呢?下面為您介紹根本違約與一般違約的區別以及應對方法。

旅遊合同的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

一、根本違約

所謂根本違約,主要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根本違約是區分違約嚴重程度的一種做法,通過區分違約的嚴重程度,而要求違約方承擔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本違約也有對合同解除權進行限制的作用,主要是限制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以後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比如: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給遊客買到卧鋪票,而只買到硬座票,如果遊客據此要解除旅遊合同,法律依據不甚充分,而如果遊客堅持解除旅遊合同,則也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因為這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根本違約的條件,不享有解除合同後的法律權益。從這個角度講,根本違約的規定對遊客濫用合同解除權做了一定的限制,可以限制遊客動輒解除合同且索賠過高。

如果旅行社因為沒有實現遊客的主要旅遊目的,構成根本違約,則遊客可以解除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進行索賠。比如遊客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漂流活動,因為漲水或者當地交通管制等原因未能漂流,雖然可能參觀了其他項目,但因遊客的主要目的沒有實現,旅行社要賠付遊客的交通、食宿及漂流等相關費用,而不是隻賠付漂流的費用。

二、一般違約

一般違約主要是區別於根本違約,因為一般違約並不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在實踐中有具體的賠付比例和標準,沒有根本違約那麼高的賠付比例。

在旅遊投訴調解中應該嚴格區分一般違約和根本違約,防止遊客因為旅行社輕微的違約行為而動輒解除合同。比如在實踐中游客會因旅行社派出的車輛出現一點故障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因旅行社發車晚了一點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因為旅行社其他輕微的違約行為而動輒解除旅遊合同。

對於旅行社的一般違約行為的類型和賠償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得還是比較細的。

1、因旅行社主觀原因導致的一般違約行為

例如:《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五條“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遊費用。”

2、因客觀原因造成的一般違約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為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相對於根本違約而言,這些賠付標準和比例是很低的,在實際操作中,主要還是依靠這些法律依據作為調解的標準。

瞭解好上文,我們可以在旅遊過程中輕而易舉的區分出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一般違約可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不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根本違約則會導致簽訂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實現,這樣只能追究違約責任。如果一旦發生違約,我們可以根據以上法律條款對旅行社進行追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您還有其他不理解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

標籤:旅遊 合同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