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舉證責任當事人要怎麼承擔
一、合同無效舉證責任當事人要怎麼承擔
以欺詐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如把贋品説成是真跡,把劣質品説成是優等品等),或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有義務以行為或語言告知產品的瑕疵卻不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脅迫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有實施壓力的脅迫行為,如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之行為;脅迫行為須是非法的;有脅迫的故意;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因恐懼而訂立了合同。
以惡意串通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為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明知或應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為,又稱偽裝行為。當事人以行為虛假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證明的要件事實是:行為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並非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只是藉助合法的合同外表達到非法的目的。
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就訂約目的、合同內容和形式違反民法中的強行性規範或者其他部門法中的禁止性規範等事實負舉證責任。比如證明對方通過訂立合同,從事詐騙、行賄受賄等觸犯刑律的行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匯、套匯等違反税收徵管、外匯管理的情形。
二、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並非絕對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間接證據證明加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時候,法院採用“證據推定”原則 進行判斷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特殊的保護措施。根據證據規則,“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 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那麼,如果受害人確實難以舉證一瞬間加害人的侵權行為之時,法院根 據原告舉出的“被告當時在現場”、“陪同原告一起去醫院”、“拿錢給原告家屬進行治療”等一系列相關證據,將“沒有實施加害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無法證明自己未實施加害行為的情形下,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説明了證據推定的過程,從而判決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則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是合適的。
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有一下幾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對方簽約,合同有損害社會利益的方式、有其他人活獲利;簽訂的是霸王條約,用合法的內容掩蓋了非法的事情,;損害了社會發展進程,違反了國家秩序,這些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應當上報法庭由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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