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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放棄承諾書該怎麼寫?

權利與義務從來都不會獨立存在,就如雙務合同中的債務人除了有償貸的義務外同樣擁有抗辯的權力。抗辯權是債務人的一項權力,但如果在合同簽訂前雙方約定在合同存續期間放棄抗辯權行使的話,簽訂放棄合同或承諾書後債務人將無權在行使這項對抗權力。那麼先履行抗辯權的放棄承諾書該怎麼寫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提供一篇範文,以供大家參考。

先履行抗辯權的放棄承諾書該怎麼寫?

一、放棄先履行抗辯權承諾書範本

××市××有限責任公司 :

由××××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位於××市××路××號的“××××”項目,其土建部分由我司承建,同意並支持××××房地產開發公司以該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或建築工程款)為抵押向貴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幣萬元,利息%,(實際以其合同或展期憑證為準),對此,我公司鄭重保證承諾如下:

1、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主體合法,具備合法有效的施工資質條件,有能力承建上述項目。

2、自願放棄對上述項目工程款的全部優先受償權,貴公司上述抵押受償權為第一權人。

3、保證上述項目工程的工人工資及相關税費不拖欠,按時結清,全部由本公司承擔,保證貴公司在受償以上工程款時為第一優先權。(是否留該條可以視公司情況而定)

4、在××××房地產開發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債務時,無條件積極配合貴公司實現上述抵押權,自願放棄其訴權、抗辯權。

5、本承諾書為無條件不可撤銷,直至上述債務全部清償之日為止。

特此承諾。

××××建築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二、放棄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賬款轉讓公約》第19條明確規定,債務人可以書面簽字的形式與讓與人協議不對受讓人主張抗辯。不過,同樣遵循權利的放棄不得與債務人所在地國家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相沖突的原則。

依據傳統民法理論,“債務人於受讓與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固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然仍以該事由系基於讓與人與債務人間債之關係所生者為限。”(1986年台上字第2172號判決)。也就是説債務人只能基於與原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事由抗辯受讓人,而受讓人在債權移轉之前與債務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即使有欺詐行為也只能是針對原債權人的欺詐行為,債務人斷然沒有主張的理由。如果認可債權讓與行為具有無因性,那麼債務人更沒有理由以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讓與行為有瑕疵,來作為自己的抗辯理由。因此,該款應改為:債務人不得放棄對讓與人欺詐行為的抗辯。

債務人可以在原始合同中明示地放棄對受讓人的抗辯,如果一方當事人計劃轉讓原合同下的權利,就可以請求債務人在合同中訂立關於後者放棄對受讓人的抗辯的條款,可見,權利放棄的約定可以以原始合同的一個條款存在,當然必須是雙方的約定。如果原始合同沒有訂立這種條款,即使在讓與通知之後,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對原合同進行修改,增訂權利放棄條款,因為這一條款是有利於受讓人的。那麼,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是否可以就權利放棄達成協議,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賬款轉讓公約》,這是被允許的,是獨立的協議,但必須是書面形式,並且不能是單方行為,這樣可以保證雙方當事人知曉放棄的事實及其後果,包括作為對債務人放棄權利之對價的任何利益。

合同或承諾書的簽訂必須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如果有一方拒絕則先履行抗辯權的放棄承諾書將不具備法律效力。放棄抗辯權承諾書一旦簽訂就意味着當事人在雙務合同存續期間無論對方的主張如何都不再具備對抗的能力,所以是否簽署放棄承諾書當事人要三思而行。